《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六条[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逃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大部分。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