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合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发生法律纠纷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彼此分离,不能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倒闭中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的法律责任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人有限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创设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当然首先应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享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则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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