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已将挪用的公款悉数归还原有账户,但其所涉金额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便应视为严重犯罪行为而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类情形皆应被认定为符合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未作他用,但截留在账目上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用以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2.同样是挪用公款行为,若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之间,并且账单上记录的款项是用于私人谋取利益和营利活动的;
3.所有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只要金额达到了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并且款项已经拖欠长达三个月未作归还的现象发生,都应立即警惕并介入到相应的司法诉讼程序当中。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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