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关于山东省东平县当地无业青年性侵初中女生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地警方接报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于近日公布了调查及初步处理结果,但是这个调查和处理结果让人看完之后却不是那么痛快,感觉别扭。原因何在?
案件中两名受害初中女生焦某某和解某某,彼此是同学,年龄相差不足一岁,经受了几乎同样的遭遇,但是她们各自的施害一方所受到的法律惩罚却天壤之别,企图侵害解某某未果的卢某以强奸罪论处,而与焦某某分别发生关系的黄某峰三人却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被定为强奸罪,将被以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处理结果的依据是解某某2000年1月21日出生,距离案发时13岁零11个月,而焦某某1999年2月3日出生,当时14岁零10个月。14岁的分水岭造成了两个女孩在相同遭遇下的不同境遇。
为什么当地警方会认为当时情境下三人分别与焦某某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呢?虽然网上说法颇多,甚至有传言当地警方是收到了上面的招呼,所以只能避重就轻。但是抛开这些可能存在的内幕不谈,单就事论事,法律以14岁的生理年龄一刀切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合理性,因为这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已经背离了。
以14岁为依据定罪,更多的是考虑到14岁前的女孩子生理尚在发育,心理更是相对脆弱,更可能在遭受伤害之后影响其一生的人生轨迹,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但是14岁的设定是否真的合理,真的有其科学根据呢?过了14岁的女孩子是否真的更有能力面对侵害?难道14岁多一天的女孩子和14岁少一天的女孩子会在跨过14岁的分水岭之后就会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出现天壤之别?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是:绝对不会。每一个人的成长、成熟都会受到其成长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一些女孩子可能会在14岁之前心智、生理成熟,但是一些女孩子可能要到15、16岁。在这样客观事实下,13岁和14岁的女孩子在受到同样的侵害后很可能会受到同样的负面影响。但是如今14岁一刀切的做法却无视了这种客观事实,把14岁少一天的女孩子作为了重点保护对象,而14岁多一天的却成为了一般对象。如此,其合理性又体现在哪里?
但是,如果根据成长经历和成长环境来具体判断每一个受到伤害的女孩子的生理和心理成熟时间,实际上也并不现实,也很容易在实际执法中受到暗箱操作的影响,导致更多的不公。唯一可能行得通的方式还是在于提高14岁的惩罚年龄,提到一个足够高的年龄底线,确定绝大多数女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在此年龄之后有极大成熟,成熟到可以应对可能的侵害,在遭受侵害后又有足够的阅历自我疗伤。而法官在具体裁定这类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提高此年龄要求,惩罚宁可过重、不可过轻,用法律手段遏制此类案件的频发。
不然,硬性地以一个相对较低的14岁作为重判与轻罚、甚至是不罚的分水岭,将达不到真正保护未成年女生的目的,反而成为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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