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
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减免政策和经费保障渠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家庭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未购买过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且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
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
家庭成员和单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领的相关规定界定。
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
(一)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
(二)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政府年度临时救助金的除外。
一、停止发放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的情形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他情形。
申领人或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主动告知原核定部门,原核定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并作出是否停发补助的决定。决定停发补助的,应当将决定送达申领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补助金。
核定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暂停发放补助,并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核实后作出停发补助的决定。
申领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退回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后领取的补助金,未主动退回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追回。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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