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质权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是什么
时间:2023-03-17 14:12:47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效力。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申言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才生效;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称工商局)登记才生效。

一、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潜在法律风险

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既非目标公司的股权,又非出质股东的物权,而是出质股东对公司的股权。由于目标公司的财产只归公司法人所有,质权人与目标公司的财产是通过质押权、股权、法人所有权连接起来的,质权人只能通过质权间接地对目标公司财产发生作用。所以,股权质押对目标公司财产的控制力远远低于动产质押的控制力。

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任何担保物的市场价值都会发生波动,股权质押价值的变动尤其突出。因为,质押股权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出质人自身的财力状况、资信情况和勤勉程度,而取决于目标公司在市场环境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盈利前景。市场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内部治理的混乱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和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出质股权未来变现的可能性及价格存在很大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结果仅能捕捉到股权价值变动中的某一时点。股权质权设定时与实现时的价值可能存在天壤之别。

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例如,债权人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可依法寻求担保手段,而股东对股权不能寻求担保手段。又如,在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时,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债权人虽可部分获偿、股东却颗粒无收。既然股权在清偿顺位上劣后于债权、股权质权又无法超越和摆脱股权自身的局限性,股权质权人在清偿顺位上只能礼让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而不能凌驾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之上。

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实现股权质权要么拍卖变卖股权,要么质权人取得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拍卖变卖股权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若无人购买股权,则质权人只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二、破产偿债顺序是什么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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