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收集、审前调查
1、接收:对被审计单位送达的资料应填写审计资料交接清
2、登记:对被审计单位送达的审计资料进行登记(项目名称、送达时间、联系人及电话、送审金额、初审情况等);
3、调查:由审计组长将项目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填写项目信息表,并做好审前调查报告或记录。
二、审计准备
1、主审制定审计方案(可采取表格式或文本式);
2、主审负责草拟审计通知书(含承诺书、提供资料清单、审计公示、廉洁反馈单);
3、分管局长签发。
三、审计实施:
1、对组织审计的项目,由工程主审负责对审计程序、质量、进度等进行跟踪检查;
2、外聘人员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应将初审情况告知工程主审,由工程主审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并在审计局指定地点进行核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的,应将测量结果形成书面勘察记录;
3、对审计异议问题,科室负责人召集审计组商议,并请分管领导一并参加,形成一致意见的均应形成业务会议纪要;与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的,应形成协调会议纪
4、工程核定单经登记后,由审核人签字,建设、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一式五份)后,送审计局,复核、批准、盖章后生效。建设、施工单位各执壹份,主审留档两份,其余交科室专人留存。工程审核明细一式三份,审计、建设、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5、一般项目在接到报审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应将延长理由告知被审计单位。
6、外聘人员负责编写工程审核情况报告、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
7、工程复核负责对工程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8、工程审核人负责将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汇总,编写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报告递交审计主审,内容应反映:工程概况、建设单位送审情况,业主、监理初审情况,审核内容、依据、方法及结果,主要核减情况、甲供材料及水电费等扣除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9、主审将工程审计资料整理后,除存档资料(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汇总表、初审结果、资料交接清单及审计形成的资料等)留主审外,退还建设单位的资料(竣工资料、图纸等)与之办理相关手续;
10、财务审计负责编写财务审计工作底稿;
11、审计组长负责项目一级复核。
四、审计结案:
1、主审对审计结果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将审计资料整理后一并送达科室负责人审核;
2、草拟的审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3、主审负责填写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
4、主审负责编写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5、科室负责人负责填写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
6、递交法制部门复核;
7、主审负责审计结果文书的送达及审计决定执行事项;
8、由主审将审计结果文书送达科室统计员进行统计和上报;
9、审计回访。
五、审计档案
1、审计主审负责项目立档,装订前由档案专管员负责进行审核;
2、原则上每季度将结案的项目立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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