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办企业要求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未按期申请生产许可延续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拟在许可项目中申请增加产品类别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的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所需资料一致。许可机关应对申请增加的部分组织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不变。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因改建或扩建导致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并涉及到许可事项改变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改建扩建换证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若对所有许可项目继续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
4.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迁址换证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
5.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企业住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地址证明复印件(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住所变更的须提交)和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6.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补领申请书、企业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按本条要求办理。
7.企业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向许可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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