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5-07 19:44:29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事务,尽心尽力,忠于公司。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真诚地处理公司事务和处理公司财产。他们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犯罪表现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所谓失信,是指行为人违反与所任职上市公司依法确认的信托关系,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六种违法行为,即:(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二)提供或者收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条件明显不公的,(三)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者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六)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多次终止或者暂停上市的

(七)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挪用公司资金;b。以某人的名义或以另一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入公司的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经营与自己或者他人工作的公司相同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作为自己的佣金;g。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h。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因背信而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指董事,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也被视为本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所做的是失信行为,自己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他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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