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或经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履行,债权人就可以依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或将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变现偿还,或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债权人在主张担保权的时候,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一、担保与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
1、不同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设定的担保。担保人因清偿债务而遭受损失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向担保人作出赔偿。担保是指法律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2、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三种担保方式: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有五种方式,即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
3、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4、当事人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虽然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也受担保合同的影响,但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区别
(一)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二)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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