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增加、减少、免除三种。以增加为例,满足以下情形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
1、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2、被扶养人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提高,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的;
3、增加抚养费要满足的其他情形。
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在上文中已经说到了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下面将介绍其他的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实践中,若出现了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但此时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要是当事人之间无法就减免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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