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暖条例明确规定了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以“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方式盗窃热能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和“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临沂市供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损毁供热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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