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12-02 02:45:13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证办理需要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债权债务关系、有子女的还需要子女的情况材料;法律或地方机构要求携带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后夫妻的房产怎么过户,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离婚后夫妻的房产一般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过户:

1、就房产过户起诉后,确认财产权属的,当事人应持生效裁判文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

2、就房产过户协议后,确认财产权属的,当事人应持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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