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申请停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者负责债权清偿的清算组织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注销登记。”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停业。
企业申请停业的具体办法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说明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限和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收讫、使用、保管情况,经审核(必要时现场审核)如实填写《停业登记申请表》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税,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征购帐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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