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研究方法
时间:2023-07-04 14:11:44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挖掘五步法,是指专利挖掘团队按照“技术人员讲解、从核心部件到次要部件专利挖掘、沿单一方向专利挖掘、回忆未被采用的方案、拓展”这五步,最终挖掘出技术创新点的方法。步骤一技术人员主讲。步骤二从核心部件到次要部件。步骤三沿单一方向。步骤四回忆未被采用的方案。步骤五拓展

专利战争中的专利挖掘者

“如有必要,我会用尽最后一口气,花光苹果400亿美元的积蓄,摧毁Android,因为那是偷来的产品。”在《史蒂夫乔布斯传》中,乔布斯曾这样表达了他对谷歌的某种情绪。

而12月20日,使用Android系统的HTC在与苹果的转移诉讼败诉。刚刚在今年11月1日登上美国智能手机冠军宝座的HTC手机,将被从2012年4月19日起被拒绝登陆美国市场。

时下,全球电子业专利战争激战正酣,甲骨文在起诉谷歌,苹果公司起诉了HTC的同时,也对三星公司展开了专利诉讼。摩托罗拉和BarnesNoble(全美第二大网上书店)正受到微软的起诉。专利越来越成为电子业竞争的核心内容和攻击对手最犀利的武器。

但最不幸的是,摩托罗拉移动被高智起诉了。

与其他进行诉讼的公司不同的是,高智并不生产任何产品,这意味着被它诉讼的对手不太可能通过反诉其专利侵权打赢官司,或者达成庭外和解。

作为纯粹的专利挖掘者,高智仅仅通过出售专利盈利,而大量技术依赖型企业害怕成为它的诉讼对象。

而高智的这一盈利模式不仅仅在美国,而早已在亚太,乃至中国展开。

高智模式

高智成立于2000年,正值互联网泡沫破裂,许多新兴科技公司相继破产,破产的公司会以低廉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专利。而专利投机者(PatentTroll,属于NPE的一种)专门收购这些专利。

高智只交易一样东西——专利。其业务模式为通过研发、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以专利组合的形式对外授权,提供防御诉讼服务和赚取授权使用费。高智称其专利组合能帮助技术公司保护自己不受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干扰。

坐拥50亿美元资金,高智目前掌握了3万多项专利,覆盖通讯、电信、计算机、新能源、材料学、食品加工和安全、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高智中国区总裁严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诉讼是最后的选择。“某些案件涉及的公司,我们已经与之谈判了好几年,在长时间努力却无法得到合适协议的情况下,才采取诉讼。”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东说,高智大规模启动诉讼,也是为其后续谈判增加筹码,使各大科技公司能与其合作。一旦美国相关法院认定被告系恶意侵权,被告将面临诸如3倍赔偿甚至禁令的“灭顶之灾”。在美国,对高智模式不乏抨击者,大量技术依赖型企业害怕成为它的诉讼对象。

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美元,多则上亿美元。

尽管高智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内森梅尔沃德是微软的前首席技术官和战略师,另一位创始人兼公司首席技术官爱德华荣格也曾任微软首席软件架构师,其主要投资人包括了比尔盖茨、杜邦家族基金、惠普家族基金和以斯坦福大学为代表的大学基金,以及微软、英特尔、苹果、谷歌、索尼和诺基亚等为代表的高科技公司,但它同时也是一部分高科技公司的“敌人”。

单一的发明风险极高,高智明智地建立了一个包含数万种发明的投资组合,覆盖广泛的技术领域,使综合风险得到控制。随着它的专利池不断扩容,它成长为全世界最大的NPE,这也使它有能力对众多的高科技公司提起诉讼。

“专利投机者无产品无市场销售行为,被诉一方无法通过反诉和其他手段进行反击。而且专利诉讼案件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实力再强也没有完全获胜的把握。”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黄贤涛分析说。

严圣透露,高智资金充足,“花费不到30亿美元,通过专利组合授权已经获利20亿美元,而且专利的投资回报期很长,可以达到15年—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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