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文表述,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一方与他者通奸姘居,作为未曾犯错之配偶,可于离婚之际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即便离婚业已过去三年,仅需要证明他(她)人在婚姻生活中有与他人不当交往的行为,无错配偶仍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以求追究对方应当之法律责任。
在办理此类法务过程中,法院将全面考量各类证据以及事实状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与他人通奸姘居的情事,进而依据此判断是否支持损害赔偿之诉请。
若证据确凿无误,法院或将裁定有过失之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义务。
然而,具体的裁判结果亦会受到案件具体情节的影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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