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于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者法律规定。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否则,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这不会因为债务人结婚而改变。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及婚后公共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债权人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就其抗辩主张虽然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所举证据只需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3)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一方个人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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