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伤残鉴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标准》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
根据标准,人体损失程度可分为五个等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伤。轻伤Ⅱ级是指各种伤害因素引起的原发性伤害或原发性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无生命危险;对剩余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功能有轻微损伤或影响外观
根据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标准。轻伤可分为1级和2级。一级情节较重,二级情节较轻,这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果认定为轻伤,行为人将构成犯罪,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
轻伤与伤残程度没有关系,轻伤为伤害认定,伤害认定结论与是否构成犯罪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人身体残废或者破坏外貌的;(二)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对人体健康有其他严重危害的。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其他严重伤害”主要是指伤害时或伤害过程中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以及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其他伤害,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损伤、脊柱损伤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触电伤害、物理、化学或生物伤害等伤害因素造成的伤害。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身重伤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伤的认定主要依据“人体重伤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重伤他人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所称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但因治疗不及时、不有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人死亡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并以毁容、挖眼、割脚等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必须注意的是,对他人身体的损害,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是一般的拳打脚踢、推搡、拉扯,不会造成伤害的结果,就不能作为本罪论处。伤害结果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故意伤害罪种类繁多,有的破坏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掉鼻子、砍掉手脚等;有的损害了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力、视力、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但从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看,有轻伤、重伤或死亡三种形式。轻伤以上没有伤害的,未达到伤害程度的,或者虽达到伤害程度但属于轻伤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的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器官结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鉴定应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主要损伤和后果为依据,包括当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所谓重伤是指身体残疾或面部损伤、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而其他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伤害
根据标准,人体损失程度可分为五个等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伤。轻伤Ⅱ级是指各种伤害因素引起的原发性伤害或原发性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无生命危险;对其余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功能有轻微损伤或影响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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