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怎样认定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
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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