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定为刑事案件还会更改吗
时间:2024-05-05 11:38:02 3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部门经过讯问、调查等环节后所确立的罪行之名,在通常情况下会被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核与修正。

若公安机关希望尽快批捕涉嫌犯罪之人,就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被批准逮捕

然而,在检察院审查相关材料时,若认为原有的定罪存在不妥之处,有权据此直接进行变更和调整。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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