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而在保险生效之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义务的内容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
而保险期间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事实上,该保险期间是无法事先拟定的,虽然保单中保险期间条款事先打印为“×年×月×日零时起”的字样,但其中的具体时点仍需投保人投保后现场填写打印形成。我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不仅可以采取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即时生效。因此,保险期间并非事先确定且内容保持不变,亦不能重复使用。
而且保险期间条款亦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
目前从常规上讲,签订保险合同,当日交费投保,次日零时生效是常态,相关规定也明确,投保人也可提出异议要求即时生效。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签订合同当时曾对保险期间条款提出异议,其交纳保费,应当视为其对保险期间的认可,即双方就该交强险合同生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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