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主任:我是外省某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我们村的一个老年村民因丧偶后再婚问题,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分家后还经常来父亲新家闹事:断掉新家的水电、扔掉父亲治病的药、将继母赶出家、抢走老人的口粮等。对于这个虐待家庭成员的逆子,我们村委会干部多次上门劝解,但他置之不理,态度极为恶劣。我们向当地警方反映了相关情况,警方的答复是根据有关法规,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警方才能介入处理。请问:受虐待的父母不敢或不愿举报逆子的行为,警方不能介入处理吗?
本刊法律顾问于德魁:虐待家庭成员属于针对特定主体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成因复杂,对该行为的认知差异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小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侵害,所以,这类针对家庭内部成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从行政处罚程序角度看,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一般情况下,警方对没有被虐待人员举报、要求处理的违法案件是不会主动介入处理的。
但警方不能机械地运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因年龄、经济状况等原因往往处于家庭弱势地位。因怕施虐人报复、担心施虐人被法律制裁或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大多会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因此,如果过分强调不告不理,往往会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对受虐待家庭成员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会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
鉴此,警方在接到有关案件线索后,应依职权主动、客观地调查案情,发现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应果断、有效地制止。应了解被虐待人的真实心态,为其创造安全、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教育施虐人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如果施虐人屡教不改,触犯法律,警方完全可以主动介入处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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