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化名)先生与李英女士(化名)结婚,两个人毕业于中国的最高学府,结婚五六年,没有孩子,基于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张雄通过网络认识了另一个叫王萍(化名)的女孩,一来二去,张雄和王萍两人有了孩子。张雄觉得如果让别人知道其与第三者在一起会不光彩,他与王萍的事情,从未告诉身边的人,更谈不上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张雄觉得事已至此不想再逃避问题,于是张雄就在2014年春节向李英坦陈过错:不想离婚,希望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而李英表面上无事,但私底下通过跟踪、录音、收集资料的方式欲将张雄予以定罪判刑,并提出索要近2000万元的赔偿,否则不原谅、不放过张雄。
双方没有协商成功,李英经常跑到公检法去闹,公安机关便以重婚罪予以立案侦查。之后,检察院以事实重婚罪提起公诉。
起诉的证据主要包括:张雄有私生子的事实;一个从未见过张雄的房东(王萍居住房屋的房东)证言;一个从未聊过天而只在电梯口见过张雄两次的清洁工之证言;王萍在妇产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生、护士、同屋产妇家属的证言;一个临时月嫂的证言;张雄在孩子需要紧急剖腹产而同意剖腹产签署栏上,钩了是女孩的配偶的证明以及填写孩子的父亲是张雄的出生证等。检察院就这些证据指控张雄构成重婚罪,希望张雄认罪。
出于对张雄负责,我将检察院的意见带给张雄,并将事实重婚罪的法律规定、量刑、司法实践、本案证据的证明力等告诉张雄,让张雄自己决定是否作有罪辩护?张雄的意见:事实承认,但是否有罪听从法院裁判。
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尊重张雄的意见,我强调:无论找什么理由,都无法掩盖张雄因为出轨给李英造成的伤害。张雄确实错了,但只是道德上的过错,我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私生子随已婚男的姓,已婚男涉嫌重婚吗?
有私生子不算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有私生子的情况非常之多,如果是因为一夜情等原因,不能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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