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协议离婚?
时间:2023-06-23 10:12:59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1、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当事人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

4、其他情形。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1、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非双方自愿、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不予登记离婚的情形有,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

二、与台湾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有离不掉的婚姻吗

没有离不掉的婚姻。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方式是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以下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等情形。

离婚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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