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民法典)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八)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九)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与及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特点是: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订立的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意义
1.合同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判断依据。
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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