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都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告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律师,法律都没有限制其调查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未经法院同意,在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受限制的,即使调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律师与被告是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行政诉讼被告,在委托人的调查取证权受到禁止的前提下,其受托人的律师当然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律师却没有如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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