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二)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6、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四)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
二、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属前款第(三)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三)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后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五)交验机动车;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属于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前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在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普陀区兰溪路1888号第四十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
沪C号牌车辆不能驶入市区,查验必须在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1000号。
(二)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三)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
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等相关材料。
(四)请于机动车转出办结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并妥善保管机动车档案,不得拆封。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地点: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