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是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
无效合同的认定范围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如下:
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2、合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4、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合同等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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