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还要去民政局吗
时间:2023-07-07 01:37:44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协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还要去民政局吗

离婚协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还要去民政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婚姻关系还并未解除,离婚协议也并未生效。

夫妻双方应携带离婚协议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过后,再去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会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修改离婚协议需要去哪

修改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要去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但是人还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可以直接修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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