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业务,应当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和不利因素。经综合研究、审查有关事实,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程序一般包括:(1)签订民事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件。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一份,法律服务处一份;(2)填写委托书。委托书是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赋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它是律师从事诉讼职能活动的基础。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委托律师备案。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律师代理费。
3。委托人应当向律师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或者资格证明;
(2)与本案有关的文件、票据、信件和材料;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证明;(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1)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分析案件和向客户解释相关法律规定。(2)为客户起草相关法律文件。(3)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4)配合或者代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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