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仍然不立案,那么检察院可以进行法律救济。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有责任立案而不立案,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有责任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 公 安 机 关 是 否 需 要 立 案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不同,但存在密切配合的关系。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办理。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按照程序开展侦查工作。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检察院应当及时跟进,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总之,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责任。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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