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26日披露,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7岁的被告人孙某来自黑龙江,案发前在防城港市务工,已婚并育有一名七个月大的孩子。
2015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某座电梯口与11岁的被害人芳芳(化名)一起乘坐电梯。两人进入电梯,孙某并按到负一层。在电梯内,孙某以要如厕为由,让芳芳帮忙到负一楼寻找厕所。
由于寻找厕所未果,芳芳准备进电梯离开负一楼时,孙某从口袋掏出美工刀阻止芳芳进入电梯,随后将芳芳带往负一楼的消防通道。芳芳害怕未敢反抗,随孙某来到消防通道后遭孙某边持刀威胁边猥亵。事后,孙某将两张5元人民币交给芳芳,让芳芳不许告诉其他人,随后离开现场。
据证人黄某回忆,案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经过负一楼消防通道转角时,发现一名衣衫不整、头发凌乱的小姑娘瘫坐在地上嚎哭,神情几近崩溃,地上散落着两张5元人民币。经询问得知来龙去脉后,黄某愤而报警,并联系了受害女童父母。警方调取了案发地监控录像发现孙某有重大嫌疑,并于案发次日将孙某拘传。
检方随后以孙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孙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给了她(芳芳)钱财,总要有些回报。认为自己花了10元钱进行交易,性质不一样,应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使用凶器相威胁,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并且其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从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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