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分以下几种: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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