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中介合同具体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17:53:42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新增中介合同具体规定有哪些

中介签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一)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二)对方拒绝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般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向违约方索要违约金;

(四)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向违约方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介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一)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中介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三)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中介合同的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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