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发票。
4、转借、转让、私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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