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一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次数、主从地位、社会危险性等等综合考量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量刑。
金融诈骗罪具体共有八个罪行,如下列:
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有死刑的。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对象特定都是:金融机构或银行骗的是贷款,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7,有价证券的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有变造、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来骗取钱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8,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是指故意犯罪,并且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2、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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