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时间:2023-03-30 18:42:55 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一、优先权有什么效力

优先权具备的效力有:如果其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与首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利益,且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权具有的效力。

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发明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所涉的发明需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三、专利费用减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专利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非减缴条件(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四)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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