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应该遵循何种程序
时间:2023-10-03 01:07:45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违建拆除应该遵循何种程序

1.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4.下达执法文书。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5.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6.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7.实施拆除。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二、哪个部门负责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负责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可以不拆除的三种违建是什么

可以不拆除的三种违建如下:

1.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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