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后居家隔离的,被隔离者家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最好固定一个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家庭成员来照看被观察者;
2.不与被观察者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
3.与被观察者接触,或进入被观察者房间都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4.不要直接接触被观察者的分泌物,特别是痰液和粪便。
国家居家隔离规定
国家居家隔离规定:
1、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间,除有症状需要就医的,一律不准外出。隔离区域要相对独立,单人单间隔离,彻底隔断与家人的接触;
2、隔离区域要加强通风,保持房间环境卫生,房间定期消毒,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相通的房门前要先开窗通风;
3、在本人隔离房间可以不戴口罩,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要先戴好口罩,洗手手敬高或手消毒后再出房间;
4、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在隔离房间独自用餐、饮水,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消毒;
5、要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感染;
6、隔离人员隔离期稿派间,每天必须按时按要求测量体温并随时记录。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身体不适状况,必须第一时间与包保责任人联系并及时就医;
7、隔离人员隔离第15天,经检查无异常情况报林业局指挥部,经疫情防控组核查后可予解除隔离,并出具《返乡人员解除隔离书》;
8、严格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包保单位要安排专人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通过视频、电话、隔门见面等办法,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疫情防控组每天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各包保单位落实包保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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