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未能领取合法结婚证书并未共同居住生活,或者虽已领取结婚证书,却实际上并未共处生活,那么,男方所支付的全部彩礼均需悉数退还;
然而,如若男方反悔放弃这段感情,则女方仅需退还大概80%的彩礼金额。
2、倘若双方已经成功领取了合法结婚证书并且共同居住生活过,要是女方主动提出结束婚姻关系,一年以内需要返还彩礼的50%左右,两年以内则再降低至40%;
而若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同样情况下,一年内需要返还彩礼的40%左右,两年以内则降为30%。
如果女方在婚姻生活中曾经历过怀孕流产,则在以上所述的比例基础之上,再适当减少返还的彩礼总额度的20%。
3、若男女双方并未成功领取合法结婚证书,但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当同居关系被解除之后,如果是由女方率先提出结束关系,一年以内需要退还彩礼的60%左右,两年以内则再进一步减少到50%;
若由男方先提出分手,同样情况下,一年以内需要退还彩礼的50%左右,两年以内则保持不变,仍为40%。
若女方在此同居关系期间曾经有过怀孕和流产经历,那么则在此基础之上,适当减少返还的彩礼总额度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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