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其副本遗失或损毁的。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综合窗口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只需提供登记号,在申请表中填写。
0
1
电子化
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3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授权委托书收原件;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4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证件损毁的需提交,原证收回,换发新证。
1
0
纸质
申请人
五、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9年)
第八条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1995年)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第101号序号:101项,类别: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级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处理决定: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1995年)
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1999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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