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以及情形?
时间:2023-06-06 14:16:52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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