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期间,并不被允许从事任何形式的恋爱活动。
若此时法院尚未下达正式的离婚判决文书,那么,从法律层面以及道义原则来看,婚姻关系仍应当保持原状进行有效存在。
在此插曲内,任何人都不得寻求与其他人建立恋爱或同居关系,否则将被视为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如若在这段时间内,有人公然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居住生活,那便是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可据此向法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