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告知义务主体方面,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时,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是告知义务人,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会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相关事项,因为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最为了解,所以保险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在目前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归责于投保人,因为投保人应当知道并告知密切相关的被保险人。在不可抗辩条款方面,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在若干年后终止合同的权利,以保证寿险合同的稳定性。实践中,投保人交了四五年保险费后,往往发生保险事故并索赔,但保险人此时举证,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而不交保险保险费。由于我国保险法中没有相关的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将面临两难境地,支持投保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保险人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往往持不同意见:保险人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事实,包括被询问的事实和未被询问的事实;但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没有义务告知未询问的事实。笔者认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当以保险人书面询问时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为限,即使超出保险人询问范围的事实非常重要,被保险人也不承担告知义务。保险人设计的保险申请表和风险查询表是保险人提出问题的书面形式。其中所列查询事项,视为申请人必须如实告知的事项。书面询问以外的事实是否属于告知事项,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显然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与过失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要注意区分债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结合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文化程度以及保险人是否有明确说明。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带病投保”,即在疾病发生后迅速投保,或者长期患有某一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也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内容,那么隐瞒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限于债务人的重大过失。因为从目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大多数投保人都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因此要求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给予高度的照顾过于苛刻。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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