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6:51:07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自1998年起,在全国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牵头组织,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考试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见附件一),负责教材审定、考试命题和考试评判等工作。

人事部职称司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考试日期为1998年12月2日至14日。考试由闭卷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考点设在北京。

三、考试科目

(一)两项考试公共科目:《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管理法规》。

(二)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假肢学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假肢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矫形器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矫形器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同时参加假肢和矫形器两项考试的,行业管理法规科目只考一次。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其中条件(五)新规定的“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系指: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5年以上,并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培训累计280学时者。

五、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年限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培训结业证书或复印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人员亦按上述报考规定执行,其工作实践年限可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六、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各地要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及上述有关材料复印件寄中国假肢协会。有关报名汇总情况报当地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国假肢协会统一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民政部、人事部通知各地,并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1998年中国假肢协会将在北京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班,地点设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培训内容有选择地参加辅导培训。

各地举办考前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并经民政部审批。按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九、有关考试考务的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附件二: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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