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书面的正式购房合同时,若出现任何形式的违约情况,均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应有的违约责任。
然而,关于购房违约金的性质及支付方式,其本质上是为了补偿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这部分赔偿金不能超出实际损失金额的30%以上。若购房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幅度较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并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至于具体的调整标准和方法,则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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