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酿车祸致人受伤,儿子出面担保赔偿,后又拒不履责。4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煌来赔偿宋玲基经济损失5.6万元,叶解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21日,叶煌来驾驶自己所有的农用车,在105国道行驶时,遇一下长坡急弯路段时,驾驶车辆速度较快,车辆驶离路面,翻倒在路边坎下,致车上乘坐人员宋玲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煌来驾驶车况不良农用车,严重超载,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行至下长坡急弯路段未确保安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8日,叶煌来的儿子叶解根与前来催问赔偿费的宋玲基当场达成协议,由其担保该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叶煌基父子不履行承诺,拒绝赔偿宋玲基的经济损失,宋玲基向法院起诉要求叶煌基父子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煌基驾驶机动车在下坡急弯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车辆翻至路坎,致原告宋玲基受伤,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对宋玲基的损失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叶解根对被告叶煌基所造成宋玲基的损失担保,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宋玲基诉请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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