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属于工业企业。它生产一套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设备。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转出所有物料的进项税?或者直接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鉴定设备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购买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和有关应税劳务
(3)购买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者产成品所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二)销售寄售货物;(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组织并统一核算的,应当将货物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其他组织销售销售,但有关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提供自产、委托生产的货物,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资的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出示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将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工业企业将自有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只要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企业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就不需要转出,自制材料也不需要按销售处理。无需设备鉴定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