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协调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原则作品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作品总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注意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以达到既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又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
2.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所有文明国家实行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国际版权贸易等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许多优秀作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其他国家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性著作权保护,或通过互惠原则,或通过签订双边著作权公约,或通过多边公约。
自由软件在完成之后,也是可以申请版权的。软件方面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的首要前提是有原创性,也即源代码不能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更不能是雷同的。为了使得软件创作之后能够得到很好的应用,源代码编写时应该通俗一些,或者是有注释,使得软件使用者能够正常使用。
一、自由软件版权保护的权利有哪些?
自由软件版权保护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表权
软件的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包括发表的形式、时间等);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遵守《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决定将自己设定的程序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
(二)署名权
其他著作权一样,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通用公共许可证》规定:“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者不仅有署名的权利还有署名的义务。修改者在发布经过修改的自由软件时有义务署名,若不署名,涉嫌损害原始权利人的名誉。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示赋予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将程序的源代码公开,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和完善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如果修改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且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那么修改者可以告知作者,要求准予使用。但是,修改者不应该损害原始权利者的权利,需要注明相关的修改信息。
(四)经济权利
对于自由软件的经济权利,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免费途径得到、运行它,并且可以随意的拷贝和扩散。因此,自由软件就意味着放弃了复制权,著作权人不能因为他人的复制行为收取费用。但是,根据《通用公共许可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取费用:
1.著作权人可以就提供的某些服务收费;
2.著作权人可以明示提供担保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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