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纠纷警察可以把人带走吗
公安人员在使用警械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规定的,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包括
(1)紧急救助。在政府所有行政部门里,警察往往是最有条件能够对严重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的人。因此在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警察接警都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消除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紧急救助的职责是一条公理,是所有警察在全时空的法定职责。现实中,许多警察就是因为没有将处于危难时刻的公民的救助行为作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导致不作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救助职责的观念应牢牢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头脑中,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场合如何千差万别,发展过程怎样千变万化,人民警察都应毫不犹豫地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甚至不予答复。
(2)提供信息。无论是警察机关还是警察个人,每天都会面临群众大量需要提供帮助的要求。对很多问题警察确实无能为力解决。但这不意味着警察可以简单地告诉民众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而一推了之,而是应尽可能指点他们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虽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提供有效信息也是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3)解决纠纷。群众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警察可以通过劝告教育、动用权威等方式,消除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扩大。也可以指导争端各方到有关的机构寻求解决。总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内容很广泛,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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